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周围有符合以下特征的可疑人员,请与警方联系,社会稳定靠大家。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主要思想主张
1、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
2、抵制和攻击现行政策法规,主张用《古兰经》规范一切社会生活,盲目排斥和攻击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事物。
3、主张,排斥“异教徒”,孤立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排斥其他民族人员或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4、煽动“圣战”,主张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二、宗教极端的异常活动和苗头
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反对传统生活习俗、反对现有法律政治制度的异常活动和苗头,目的是宣扬和推崇极端主义思想。
5、以宗教人士领取政府补贴为由,谩骂、侮辱爱国宗教人士,拒绝进入清真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
6、在正常宗教活动中与宗教人士争辩伊斯兰教教法、教义,宣扬极端思想。
7、歪曲新疆历史,不承认新疆历史上流传过佛教等其他宗教,排斥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
8、以“异教徒”、“宗教叛徒”为由,侮辱、排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不握手、不问候、不往来、不结亲、有病不看望、死后不送葬”。
9、行为举止出现宗教极端特征,如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女性蒙面、穿“吉里巳甫”服,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结伙抱团活动。
10、饮酒吸烟人员突然戒酒戒烟,不与其他饮酒吸烟的亲朋好友甚至父母来往。
11、暗中资助和帮扶被我打击处理的危安犯罪人员亲属。
12、鼓动他人或不合常理与被击毙或判死刑人员妻子结婚。
13、故意扩大“清真”范畴,以宗教为由,宣扬禁烟禁酒;以“非清真”为由,抵制正常商品的流通。
14、以净化宗教为由,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
15、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
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16、以宗教为由,拒绝接受政府管理,拒绝领取政府发放的低保、救助,拒绝申请、领取、使用甚至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17、以宗教为由,不让妇女外出活动和工作;强迫妇女穿“古里巴甫”服等。
18、不允许子女学习汉语,诋毁“双语”教育,损毁课本、伟人像等。
19、以学习宗教为目的,自动辍学。
20、饭店等餐饮场所斋月期间不营业、服务人员穿“吉里巴甫”服。
21、无故变实房产、土地、牛单等生活生产资料,有举家离开原籍或原居住地迹象,或无故突然迁出户籍。
22、在住处存放大量食品,或一次外出购买大量食物带回住处,并有异常活动迹象。
23、房屋、院落内设置地遵、暗道、密室、暗格或结构复杂、地处偏僻。
24、多名人员聚集活动,与外界缺少正常交往,活动可疑,
房屋内有供多人住宿的床位、地铺,同住人员年龄相仿。
25、无正当理由跨县、乡、镇、村参加宗教活动。
26、突然间不参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诡秘,与行为异常人员接触。
27、邻里交往异常,经常有陌生人和小孩诡秘出入。
28、宗教氛围浓厚人员家庭的小孩突然去向不明。
29’穿着“星月”图案文化衫,佩戴“星月,,标识的戒指、项链,使用“星月”等图案的钱包、挂件、手机壳,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张贴、悬挂“星月”旗帜,“东突”标识等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
30、以文化交流为名,以传播极端思想为目的,定期教授土耳其语、鸟尔都语、阿拉伯语等。
31、在清真寺以外的公共场所(室内或户外)聚众进行礼拜,并有人领拜。
32、在住所查有与居住人身份、职业不相符的打印、复印、
刻录、装订等印制非法宣传品设备。
33、无正当理由,购买或储藏哑铃、杠铃、拳击手套、握力器、臂力器等器材以及地图、指南针、望远镜、绳索、帐篷等物品。
34,非生产生活、经营目的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硫磺、磷、乙醚、高锰酸钾、硝等易制爆、制毒等化学物品、砍刀、匕首、长矛、弓弩、弩箭等管制物品或器具。
35、无正当理由,多次或大量购买农药、钢管、堵头等生产资料,以及火柴、汽油、定时器、遥控器等生活用品。
三、涉嫌一般违法的宗教极端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需要及时查处。
36、结婚典礼是不能喝酒、抽烟、跳舞、唱歌,葬礼时男性腰间不能带白色腰带,女性不能戴的白色头巾,戴黑色头巾;下葬时念诵的经文,要改成“强化伊斯兰信仰”之类的台比力克,不能哭,不能进行乃孜。
37、以清真和不清真为由,用“五个阿拉木”、“穆西热克”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宗教极端氛圈。
38、利用电信声讯台或互联网社交聊天群组(QQ、微信、语音聊天室等)进行非法教学经、传教、非法“台比力克”活动。
39、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交流学习、阅读非法宗教宣传品心得,推荐非法宣传品资料、文件。
40、随身携带或在住所查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书籍、音像制品及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有非法政治性宗教类电子书、音视频文件。
41、使用卫星接收器、网络、收音机等设备,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42、以强化宗教信仰为目的,复制、散发、传播《来自沙特的一封信》等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宣传品。
43、抵制政府宣传教育,打砸电视机、广播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攻击援疆、西气东输、户籍制度等发展管理措施。
44、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
45、强迫、唆使、纵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46、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
47、以学习宗教为目的,强迫子女辍学,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48、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9、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扎卡提)。
50、煽动、组织、参与零散朝觐。
51、未经爱国宗教团体同意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52、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其他地方教职人员来当地进行宗教活动。
5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54、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国(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相互联系进行宗教活动。
55、未经登记和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
5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7、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58、故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矛盾和混乱。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现实危害,需及时开展查处打击工作。
59、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
60、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
61、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
62、破坏“三老人员”坟墓。
63、破坏公用设施,损毁各类宣传栏,偷盗和损毁清真寺内国旗,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
64、炒作、利用花帽、妇女蒙面等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问题,煽动、串联、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等活动。
65、设立“宗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旅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
66、制作、贩卖、销售、运输、传播具有宗教极端内容的书籍,光碟、多媒体卡以及“吉里巴甫”服等物品。
67、在待售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中放入或利用维修之机放入宣扬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68、频繁使用“翻墙”软件登陆境外宗教极端网站,浏览、下载、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或音视频文件。
69、在互联网上的论坛、社交群组或个人空间、微博、网站、网盘中上传、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0、利用手机微信等社交软件以及U盘、MP3, MP4、多媒
体卡、移动硬盘等方式传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1、积极组织、参与非法学经活动,并组织观看“伊言拉特”、“圣战”等内容的音视频资料,或在公开场合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72、利用互联网、传授制毒、制爆技术,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应用,传播涉恐涉爆网站网址、音视频链接。
73、利用手机短信及微信等社交软件传授制毒、制爆技术,
组织、策划“圣战”、“伊吉拉特”等暴力恐怖活动。
74、以聚会、茶会的名义,聚集进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宣讲“伊吉拉特”、“圣战”、“伊扎布特”或建立“哈里发”国家等宗教极端思想。
75、组织、参与“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策划实施暴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