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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5:32 浏览次数:[]次

榆林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实验室及校园的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二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

第四条 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规定

(一)废气 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二)废液 实验室废液主要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醋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和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将有害、有毒废液随意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别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三)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第五条 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动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

(二)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

(三)实验动物废弃物、实验中使用的病菌产生后,必须详细记录备查。

(四)存放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备查。

第六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一)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理。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三)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七条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回收,等待学校统一处理,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第八条 存放废弃物的桶(瓶)由学校配发到各实验室。

第九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将装有有害固体或液体废弃物桶,存放于指定地点并登记废弃物名称、数量,等待学校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