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危险化学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4条 分工与职责
1..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2.各学院、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5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各级领导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6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格按采购计划购买,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7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由各实验室化学品保管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并填写“购置申请单”,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同意,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8条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由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填报“购置申请单”,经实验室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再由院系仓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9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要派专人负责、专车提运,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11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第12条 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13条 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
第14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15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16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化学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第17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入库单,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18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19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20条 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21条 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22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23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第24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25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26条 各单位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27条 领用库存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时,实验室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实验室领导签注意见,学院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经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
第28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必须由实验室领导和使用人领取。
第29条 领用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按规定处理。
第30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31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32条 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五章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购买、使用、储存
第33条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购买和使用
1.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采购,依照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储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34条 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涉嫌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储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36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原相关规定自行失效。